交匯點訊 記者從江蘇省住建廳獲悉,5月21日,江蘇省住建廳聯合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等六部門制定印發了《關于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這是全國第一個結合本省實際、細化國家推行的工程擔保制度的文件。
《意見》將于6月21日起施行。
江蘇是建筑業大省,各項指標位居全國前列,但建筑市場也存在工程防風險能力不強、履約糾紛、工程欠款欠薪等問題,亟需通過完善工程擔保應用機制加以解決。2019年6月,住建部等部門出臺了《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江蘇以此為依據,結合本省實際,率先出臺《意見》細化要求,推動工程擔保制度的落地。
《意見》區分項目投資的性質,對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規定其應當實施全部工程擔保;對其他工程項目,除應當實施工程款支付擔保外,鼓勵其實施其他類型的工程擔保。
《意見》明確,工程擔保的方式包括投標擔保、承包人履約擔保、發包人工程款支付擔保、工程質量保修擔保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這5種,每種擔保均可采用銀行保函、保險公司保險單、現金等形式,企業可自主選擇。為減少企業資金周轉成本,減輕企業負擔,《意見》鼓勵各類工程項目采用銀行保函、保險公司保險單等替代現金方式的擔保。
關于投標擔保,《意見》明確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只能以現金方式提供擔保,也不得限制投標人提供投標擔保的方式。
關于工程款支付擔保,《意見》規定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同時明確,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約擔保的,承包人應當同時在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前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和支付擔保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合同總價的10%。
關于工程質量保修擔保,《意見》規定由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約定的全部內容竣工交付前,向發包人提供,擔保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3%;同時明確,履約擔保包含工程質量保修擔保相應責任的,可以不另行提供工程質量保修擔保。
關于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意見》規定由承包人按照工程項目所在地規定向相關部門提供,強調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見索即付性質的獨立保函。
《意見》規定,對履約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實施浮動機制。合同履約情況良好的,可降低擔保比例,對因發生拖欠工程款或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且無法通過擔保及時有效予以化解,造成社會事件的,可以相應提高擔保比例。
省住建廳相關負責人介紹說,江蘇結合本省實際,率先出臺工程擔保落地政策,并區分項目、明確方式、細化要求,這為江蘇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優化營商環境改革、防范和化解工程風險、保證工程質量、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重要抓手。《意見》的出臺實施,對在疫情影響下減輕建筑業企業負擔、實現建筑行業穩健復工復產、貫徹執行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均有重要意義。
(記者 劉玉琴)
2020年5月23日《交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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